“我来补充。”谌意抬了一下手,坐直身体说,“江伟,请你回答附民代理人刚才的问题。”
被告答:“亲戚是没有的。”
谌意问:“她的经济来源是什么?”
“我每月会给她生活费。”
谌意又说:“我看被害人的供述显示,你每次实施性侵害,都会以断掉她生活费为威胁,为什么要用这个理由?”
江伟犹豫片刻,被兜进圈套:“这样她才会害怕。”
闻途看了一眼自己的记录,谌意问的和他想问的内容差不多,心有灵犀似的。
法庭调查阶段进行得还算顺利,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与继父和安澄之间是否形成了照护和被照护的关系。
法庭辩论阶段,江律师翻开辩护意见,寸步不让:
“首先,江伟和安澄并没有长期生活在一起,安澄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和继父相处时间短,不具备形成看护关系的基础条件,其次,照护与被照护的关系来源是法律规定、职责要求、法律或先行行为,本案均不满足,再次,安澄并未处于不能反抗的境地,江伟没有采取任何强迫手段,安澄大可选择不要那笔生活费。”
“反对。”谌意悠闲翘着二郎腿,言词却沉稳而坚定,“安澄还在念初中,没有经济来源,也没有可以依靠的长辈,她母亲早逝,父亲死前又是个赌鬼,她唯一可靠的就是继父,对继父必然会产生依赖心理,这种不平等地位才是形成照护关系的关键。
“《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什么要设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罪名,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导致双方有了地位差,照护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和被照护人对其的信任、依赖心理,导致被照护人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从而实施侵害。所以该罪的关键不是表面的职责、地域、时间长短,而是深层次的,被害人和行为人之间是否形成支配和被支配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