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体谅他。”
这番话说的太妥帖,赵贞也挑不出什么毛病来。
赵贞望着御案前,刑部呈上来的一道案子,手中的笔停了停。
是一桩弑母案,金塘县一男子,杀了自己的母亲。地方判处死刑,报给刑部核准。刑部同意死刑,然而案子送到陈平王手中审核,却被陈平王否决了,理由是罪不至死。赵贞仔细看了一遍案卷,原来,这男子所杀之母并非生身之母,而是他的养母。这男子是自幼被拐卖的,乃是养母花钱买来。在养母家,也未受到关爱,整日挨打受骂,任其驱使,如同奴仆。后男子娶妻,与妻子十分恩爱,然而养母不慈,殴打其妻,致使其妻上吊自尽。男子与母争执,误杀其养母。陈平王认为,死者名为养母实则并非其母,只是一老鸨。虽母子相称,实为主仆,有卖身契为凭。该男子虽杀人有罪,但事出有因,且非故意,改死刑为流放。
赵贞看完卷宗,御笔亲批:此子虽为拐卖,养母却未必知其为拐卖。养母亦是母,养育之恩大于天,岂能以挨打受骂为由责之于养母。况其妻之死,未必与养母有关。若丈夫能够照应体贴妻子,妻子怎会自尽?此人最大恶极,如何可恕!且杀人狡辩,罪加一等,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