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刑事自诉是相对于检察院公诉来说的。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了解到罗四海被法院的人带走是赵瑛昊提起了刑事自诉的原因,我第一时间把自己关进了办公室,从书架上拿下了法典,查阅相关的法律条文。想来想去,也就只有一条可能是被赵瑛昊利用到的,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相关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第八条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 、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这也仅仅是可能而已,因为我在具体查阅刑法分则的内容时,发现第四章 、第五章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财产方面的内容。林林总总多达数十种罪名,却没有一条能够和罗四海所做的事情对得上的。
换句话说,法院尽管对此事予以立案,但在审理上却可能面临着无法可依、无罪可判的窘境。然而这件事我们却不得不小心对待,因为赵瑛昊的目的根本不在于此,而在附带的民事诉求上,就是这个民事诉求有可能让我们阴沟里翻船。
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同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而是倾向于大陆法系,但在实际判决中,法官还是习惯寻找既有的案例作为判决的依据。在这件案子里,学校和医院都在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对赵瑛昊的当事人进行了民事赔偿,这就很有可能导致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倾向于原告。
“如果学校和医院没有责任,他们为什么要赔偿?学校、医院、银行都与原告家属的死亡有牵连,不可能两家有责任,一家没责任。”这种话完全有可能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