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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2章 《大明帝国与欧罗巴诸国交往总则》(3 / 4)

尤其是西班牙与尼德兰等互相敌对国家,更是互相拆台,使谈判多次陷入僵局。

这一谈,便从金秋拖到了寒冬。

内阁与参谋司反复商议,拟定了一份《大明帝国与欧罗巴诸国交往总则》草案,其中明确规定:

大明帝国将向“经朝廷认可之友好邦国”派遣常驻使团,规模不超过五百人,其中随行士卒不得超过三百人,主要负责使臣安全与日常护卫;

而西洋诸国在大明的常驻人员,则仅限于南洋巨港的“理藩院南洋分馆”,每国人数严格限制,随身驻守人手不得超五十人,严禁携带任何火器,所有驻留人员必须遵守《大明律》,若有纠纷,则依律处置,一视同仁。

除此之外,文书还着重强调,任何国家都无权处置大明派驻的使臣,若使臣有失德违法之举,需通过理藩院层层上报,由大明朝廷自行处置,他国不得干涉,不得私自拘禁、伤害大明使臣。

这份草案一经抛出,便引起了西洋使臣的强烈不满。

在他们看来,这几乎就是一份 “不平等条约”。

尤其是关于他们在大明权利的严苛限制,以及大明使团在欧洲近乎“治外法权”的特权,让他们难以接受。

苏尼加伯爵率先发难,面色铁青地对着袁可立、江仲谋等人质问道:

“袁阁老、江大人,此举实在不公!凭什么大明可以向我等派遣数百人的使团, 自由 出入我国境内,而我等在大明,却只能在南洋巨港设立一个区区五十人的办事处?这绝非平等外交,这是欺凌!”

而范·德·海登更是直言不讳:“这是外交,不是朝贡。尼德兰联省共和国与大明是平等的国家,不应受到如此对待,我们绝不能接受这样的不平等条款!”

面对西洋使臣的质疑与抗议,大明这边却是寸步不让,态度坚决至极。

袁可立端坐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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